應藉輕微民事法庭解決樓宇滲漏

應藉輕微民事法庭解決樓宇滲漏
林宇滔責政府切入態度反覆
倡採用新技術檢測滲漏源頭

樓宇滲漏水問題長期困擾市民,住戶不合作致「入屋難」更是阻礙尋找滲漏源頭的關鍵,政府初步構思透過司法訴訟或必要仲裁,解決「入屋難」問題;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形容當局有相關做法反而是退步,最簡單、務實的解決方法,便是在輕微民事法庭引入新職能,當有足夠專業評估和證據下,輕微民事法庭可以發出入屋令,處理部分業主長期不配合檢測或已確定源頭卻不肯維修的老大難問題。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林智龍日前在立法會表示,政府初步構思透過司法訴訟或必要仲裁,結合專業檢測機制,應對樓宇滲漏水「入屋難」問題。若有合理理由懷疑,受影響業主可提出司法或仲裁程序,要求懷疑滲水源頭單位配合檢測和維修。林宇滔對政府上述回應表示失望,認為是退步。他批評說,議員提出的改進檢測滲漏技術、「入屋難」問題,並非今時今日才出現,政府在2009年成立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便顯示早在12年前,澳門樓宇滲漏水問題已相當嚴重,以致需要成立跨部門中心解決。

他回憶早在2015年,時任法務局局長張永春曾在立法會表示,快速妥善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首要是業權人配合及鄰里互助,單靠中心的協調,甚至再賦予中心更多權限也無法解決,因問題本質是司法領域問題,公權力全面介入的空間有限,對於不配合的個案,唯有透過司法訴訟去解決。他說政府當年建議採用簡易訴訟程序處理,透過輕微民事法庭的方向,加入新職能去處理樓宇滲漏水問題,當局並會進行相關立法。

日前政府官員又表示對不合作業主透過必要仲裁,若業主不同意再經司法訴訟解決。他個人不覺得經必要仲裁便可以解決問題。因為首先,仲裁是兩願,如果投訴人和被投訴業主是兩願,就沒必要仲裁;此外,仲裁以後其中一方也可以提司法上訴,所需時間和程序更加冗長、複雜。他認為最有效、現實可行的,便是輕微民事訴訟法庭引入新職能,在足夠證據和合理懷疑前提下,輕微民事法庭可以發出入屋令,不用增加行政成本的同時,更可較快處理問題,也可以保障私人財產權利,是一把有用的「刀」。

須推動專業認證培訓助社會處理

林宇滔說,惟到2018年,議員再追問樓宇滲漏水糾紛採用簡易訴訟程序處理的立法進展,當時法務局局長劉德學指有關方案不可行,但又解釋得「唔清唔楚」,議員又任由其不了了之,沒有再追問。

他認同政府在檢測滲漏水方面的技術有需要提升,現時工務局委託土木工程實驗室進行相關實際檢驗工作,據他處理的樓宇滲漏水求助個案反映,該實驗室所採用的技術和儀器、測量方式等都較守舊和保守,有必要引入新技術,長遠應引入更積極、主動、先進的檢驗,協助居民找到滲漏源頭。「過去下下廁所漏水都要拆浴缸先檢測到係咪滲漏水,而家已經有更先進的儀器同技術嘛!包括紅外線同微波。」之所以採用的測驗技術落後問題,他指源於工務局在標書中對實驗室沒有要求,更沒有競爭,「大家都係HEA做,業界亦反映,如果我咁積極(查找到根源),乜都搵到,咁咪更多人搵我做(檢測)。」故而整件事中,工務局也有一定責任。

林宇滔指出:政府應盡快推行相關專業認證和培訓制度,令市民在坊間也可以容易找到私人滲漏水檢測公司,進行樓宇滲漏水檢測,並作為法庭承認證據的話,相信很多市民都不會想用幾個月時間,等待土木工程實驗室做檢測。然而目前本澳並沒有相關專業認證制度,坊間亦提出希望建立相關認證制度多年,但政府一直不作為。此外,長遠而言政府在現時修訂的都市建築總章程中,應適當延長樓宇保修期,除延長樓宇結構、地基保修時間,亦要對樓宇防水方面設立相關標準,使到發展商做好單位防水,並就樓宇簡裝制訂裝修防水工程指引,讓裝修公司可以有標準依循,減少施工不當引致樓宇滲漏水。

【新聞轉載:市民日報: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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