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新協:放寬〝通常居住〞定義居留限制或刺激濫用

冀維持現有”通常居住”定義
傳新協:放寬居留限制或刺激濫用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正細則性審議《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政府擬放寬臨時居留許可限制,於近期提出允許居留許可持有人只要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工作或從商,即使不在澳留宿仍被視為”通常居住”,換言之,日後技術移民或重大投資移民在內地住宿亦能續期居留許可,直至申領澳門身份證。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擔憂若明文定義不用在澳留宿或會刺激濫用,衍生更多問題,建議維持現有”通常居住”定義,並應對過去積壓個案按實際情況作審批,新個案則應清晰”通常居住”的要求。

放寬或引社會爭議

按政府最新的修法提議,是否所有頻繁來澳讀書、工作或從商的人士,不在澳門住宿都能取得居留許可或居留權?林宇滔表示,法案有”逗留”及”居留許可”兩種概念,舉例如外地學生、一般外僱等持逗留許可入澳的人士,即使在澳門住多久都無法取得居留權。技術移民、重大投資移民或親屬團聚等持臨時居留許可的人士,則符合資格滿七年可以申請身份證。

“通常居住”是審批居留權(永久居民身份)的重要考慮因素,”出入境管控”法案擬修改”通常居住”的定義,最初提案為”常居所”,近期改為”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即不在澳住宿亦能取得居留許可。林宇滔不認同改為”常居所”,舉例如一名澳人因澳門房價昂貴、輪候公屋無期,逼於無奈選擇內地居住,其後與一名外地人結婚,若法案列明澳門為”常居所”,則其配偶無法循親屬團聚方向申請居留許可續期。

林宇滔亦不能接受一下子放寬至”不在澳門住宿”,擔憂會刺激濫用情況,且易衍生其他的問題,這也容易與能否申領央積金抵觸?認為未有充份諮詢和討論下,該修法會引起社會爭議及不必要的社會矛盾。

以裁量權解蘇州屎

林宇滔表示,政府從未認真規範”居留”的定義,過去審批個案標準不清晰。有一批居留許可人士在澳門工作,甚至子女也在澳門出生及上學,也有部分是因結婚申請來澳人士,因為樓價貴等原因,每日也在澳工作上學,晚上回內地留宿,政府過去一直容許且會續批居留許可,意味政府長期默許他們在內地留宿。直至貿促局涉貪案東窗事發,政府突然”轉軚”、收緊標準,以”不在澳門住宿”暫停續批居留許可,令他們措手不及。據悉受影響的個案有數百宗,身份證早已過期,無法在澳門銀行開戶口、無法領取消費卡、甚至影響其子女入學等,坦言該批人士好慘,政府確實要面對、實事求是處理,故建議當局用行政裁量權,逐個個案審批是否以澳門為生活中心,只要審批過程符合公開透明和秉持公平標準相信可以平息事件。但不宜因該批人士而大開居留權大門,擔心會因此衍生更多問題和挑起眾多社會爭議。

清晰定義審批標準

林宇滔建議,法案宜維持”通常居住”的表述,但政府今後要清晰定義居留權審批及續期標準,並清楚告知新申請者,”訂清楚條線,如要在澳門點住才能獲永久居留權”,則新申請個案自然會跟隨新標準,避免再起爭議。

【新聞轉載:2021年6月21日澳門日報 】

http://www.macaodaily.com/html/2021-06/21/content_15245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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