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非洪水猛獸 林宇滔:建勞資更好溝通平台

“工會法”現正公開諮詢,立法議員林宇滔認為,”工會法”非洪水猛獸,集體協商制度是創設溝通平台,鼓勵勞資雙方坦誠協商。他支持立法,預計不少現已社團化的工會組織能否及如何成為正式工會,將成法案的最大爭議,須做好過渡安排。
落實基本法規定
林宇滔表示,適用於本澳的國際勞工組織第八十七號公約《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明確工人有權組織工會;基本法亦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但政府遲遲沒落實。形容現推出公開諮詢是行出第一步,諮詢文本對比六個國家或地區的”工會法”規定,相對較全面。但官方至今未交代立法時間表,他擔憂公開諮詢後立法仍”有排拖”。
支持立法的林宇滔認為,毋須把”工會法”視為洪水猛獸,”工會法”的立法,是創設更好的溝通平台,鼓勵勞資雙方坦誠協商。資方擔憂確立集體協商權後,將降低談判籌碼;勞方則認為能保障勞方應有權益,雙方各執一詞。他認為毋須把問題極端化,換個角度,立法確立集體協商權是讓勞資雙方有法定機制作協商溝通。
做好現工會過渡
林宇滔並指出,澳門地方細,工會組織存在已久,由於長期沒有”工會法”,好多工會組織的運作與正式工會早已有別。”工會法”明確規定工會的成立、僱員比例及運作等,現存不少工會組織未必符合規定,預料將成為未來立法的最大爭議,期望做好過渡規定和安排。
保障公僕工會權
被問及”工會法”諮詢文本沒有提及”罷工”兩字,會否弱化工會原有職能?林宇滔表示,留意到諮詢文本並沒有提及”罷工”二字,形容局方做法不合理和奇怪。但他認為,基本法已規定居民享有罷工權,”工會法”作為下位法律,不能違反基本法,即使”工會法”沒有提及罷工,亦不會因此影響罷工權的喪失,主張政府應在法律中明確罷工權。
“工會法”諮詢文本建議排除適用於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即他們不能組織或參加工會,亦建議謹慎考慮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行使工會權利的範圍。林宇滔表示,考慮到政府運作的穩定,不少地方規定軍事及紀律部隊不能參與工會,如文本提及的葡國、新加坡及台灣均禁止軍事化人員參加工會。但不讓其他公職人員參加工會是狹窄思維,建議應訂定專門條文,在一定程度保障政府運作穩定的前提下,保障公職人員參與工會及集體協商的權利。
[澳門日報:2021/11/4 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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