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電動輪椅有共識應先修法 駕考應添防禦性駕駛意識推廣

本澳日前發生一宗交通意外,一輛的士在轉彎期間與電動輪椅迎頭相撞,乘坐電動輪椅的七旬老翁膝蓋受輕傷,送院治理後情況穩定。事故中,七旬老翁在橫過馬路時沒有使用人行橫道,而六旬的士司機疑在駛出路口時速度過快,涉不安全停車,雙雙被票控,事件引起社會對電動輪椅出行安全的關注。

隨著本澳踏入老齡化社會,不少行動不便的長者和肢體殘障人士都會選擇使用電動輪椅出行。電動輪椅的普及,無疑為上述人士增加了接觸社會、融入社區的機會。此外,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輪椅的通行等同於行人通行,意味著輪椅使用者應與行人一樣使用行人道出行,並使用人行橫道橫過馬路。

然而,現實中,由於本澳規範無障礙設施的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礙的消除》生效至今近四十年仍未修訂,條文落後並欠缺強制性;再加上本澳行人路緣過高、寬道不足,或有各種障礙物等,使輪椅人士難以通行,甚至被迫要在馬路上行走。本人早前已就此書面質詢當局有關無障礙建築設計指引的立法進度,但當局始絡未有交代立法時間表。

另一方面,有道路使用者反映,部分電動輪椅速度較快,加上使用者不遵守交通規則,容易出現意外。必須指出,2019年《修訂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及其補充法規》 公開諮詢當中,當局提出要對電動輪椅的改裝、負重、速度、載客等作出規範和訂定罰則,而諮詢總結報告亦表明有九成四意見認同加強電動輪椅的規管,意味著社會對規範電動輪椅早已有共識,只是由於當時社會強烈反對當局大幅提升《道路交通法》有關行政違法的罰金,政府連帶對其他已有社會共識的修法建議一併無限期延後。

此外,近年公共道路都有不少人使用單車代步,當中有以單車代步通勤,亦有不少人踩單車作運動。按照《道路交通法》單車與其他車輛一樣都需要遵守交通燈號、按照行車線方向行車、禮讓行人等,亦不可以在行人道上踩單車,只有在下車並以手推單車時才可使用行人路,否則會被科處罰金。

但不少市民均反映,部分踩單車人士經常不遵守《道路交通法》的相關規定,甚至會出現逆線而行、衝燈、不禮讓行人、不讓先等行為,此舉不單危及自身,亦會影響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翻查資料,澳葡時代的市政廳設有單車的發牌制度,但回歸後的民政總署和交通事務局均未有對單車在公共道路的行駛作出發牌或登記規管,故除非即場檢控,否則難以通過視頻監察等檢控違例的單車使用者,也為規範管理單車使用和停泊等帶來困難。

除了《道路交通法》、《建築障礙的消除》等法律須及早更新,跟上社會發展外。同時必須持續宣傳和教育道路使用者、尤其是駕駛者的安全意識,再多再嚴格的道路交通規則,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人的犯錯,故駕駛者需要通過考取駕駛執照才可在公共道路上駕駛,目的就是駕駛者不單本身要盡量避免犯錯,更應該時刻保持警惕,並能預警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犯錯,提前主動採取措施避免意外發生,但無論是對駕駛者本身的安全意識培養,又或更高級的防禦性駕駛意識推廣,澳門都確實亟待加強!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當局於2019年就修訂《道路交通法》所展開的公開諮詢中,多達九成四意見認同加強電動輪椅的規管,九成意見贊成加強單車的規管,惟兩年後政府仍未就諮詢中已有較大社會共識部分先行修法,只在早前施政辯論期間透露預計今年內會完成《道路交通法》修法文本。因應今次事故和過往發生多宗涉及輪椅、單車等意外,當局會否就《道路交通法》中有關加強電動輪椅和單車規管等社會共識較大的部分先行修法?修法方向是否會規範電動輪椅的改裝、速度限制、負重等的通行規則,以及會否要求在公共道路行駛的單車作出發牌或登記規管?

二、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礙的消除》生效至今近四十年仍未修訂,政府早前回應本人於12月14日提出的質詢時未有直接回應會否修法及修法時間表,本澳行人道較狹窄、路緣較高,且路面上有不少障礙物,無障礙設計仍有待改善。當局會否藉今次事件的契機,加快《建築障礙的消除》修法,確保所有輪椅及電動輪椅能在公共行人道及人行橫道暢順通行,配合落實《道路交通法》要求輪椅及電動輪椅人士需要使用行人道及人行橫道的法定要求?在修法前,會否通過跨部門協調,與輪椅使用者團體合作,優先改善較多輪椅使用者使用的道路無障礙設計?

三、現時本澳的駕駛學習和考試均著重於駕駛者的技能和對交通規則的熟悉程度,當局會否在駕駛學習和考試中,加入「防禦性駕駛」的內容,使駕駛者可以提前主動採取措施,避免交通意外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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