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 (表決聲明)

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
#表決聲明 如下:
本人就《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的大部份條文投下了贊成票。但對於法案的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內容,排除了對單一業權大廈升降機的規管,本人是投下了反對票。另外,對第七條等內容本人亦投下了棄權票。對此,本人有幾個方向希望政府能夠落實。
第一,關於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的強制年檢,政府自2002年起已提出要修改立法,經過二十年,直至今天才正式立法規定強制年檢。我認同這是對提升電梯安全保障的重要一步,但對於使用新創設的「保檢分家」機制,而非沿用現有保養、檢測配合政府抽檢的機制,本人有所保留。因為,本澳過去20多年來一直沿用現有的方案,現時創設的新機制是否合適,是否能夠確保居民以合理的價格和服務質素,去保障電梯安全。我對此抱有疑問,所以對相關條文投下了反對票。
在今日的討論中,有關權責的問題,尤其針對沒有管理公司的大廈,應如何確保負責任的管委會不會受到當局的行政處罰,甚至要成員自掏腰包的問題。希望司長要求有關部門在日後推行全面清晰的指引和教育。另外,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的強制年檢,只是本澳機電工程規管的第一步,希望繼機電工程廳的成立之後,政府會陸續對本地的大型遊樂設施、燃氣爐具等機電設備進行逐一規管和立法,加強澳門機電安全的保障。希望政府後續能夠做好宣傳和介紹,確保所有負責任的管委會和業主能夠依法保障電梯安全,同時避免因為法律的不清晰而受到不必要的責任承擔。
最後,本人希望政府適時檢討,若「保檢分家」出現問題應盡快進行調整,保障居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