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充斥違規藥品保健品廣告 藥監局應加強規管執法保市民健康

社交平台充斥違規藥品保健品廣告
藥監局應加強規管執法保市民健康

本澳早已有專有法規規範藥品廣告,第30/95/M號法令《訂定藥品廣告方面之法律制度》第五條規定,藥品廣告刊登前應獲得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預先許可,且取得藥品廣告諮詢委員會的贊同意見,違者可被科處澳門幤5,000至15,000元罰款;第六條亦規定,相關廣告應明確表明為藥品廣告,應以客觀且不誇大藥品特性的方式,忠告合理使用藥品,並應與許可向市場推出所依據的資訊一致。
此外,上述法令第八條第一款亦規定,以公眾為對象的藥品廣告禁止含有「使其得出不必求診或作外科手術之結論」、「使其確信藥效可獲保證,藥品無任何副作用,且藥效高於或等同於另一種藥品或治療方法之效果」、「暗示人體之正常健康狀況可透過使用該藥品而獲改善」、「暗示藥品之安全或功效乃其為天然產品」、「說明藥品具有在科學上尚未獲證實之功效」等資料。倘若違反第六條和第八條規定,可被科處澳門幤20,000至50,000元罰款。
至於保健品方面,雖然在本澳以及多個國家地區均被定義為「食品」,但其廣告仍受第7/89/M號法律《訂定廣告活動之制度事宜》規管,刊登此類廣告前亦須獲藥物監督管理局批准,否則可被罰款4,000至12,000元。法律對保健品廣告的內容亦有所限制,如應尊重真理,不歪曲事實或錯誤引導廣告對象;銷售物品的來源、性質、成份、功能及購入的條件說明,應隨時可被證實;禁止通過技巧、潛意識或以掩飾的方法錯誤引導或影響廣告對象;禁止使用任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用不真實、遺漏、誇張或含糊手法誤導消費者等。
但本人收到居民反映,指近日社交平台上出現針對澳門居民的疑似藥品和保健食品廣告,亦有藥房在社交平台專頁宣傳其所銷售的藥品和保健品,相關廣告及帖文除了提及產品本身資訊外,亦大肆宣傳其所宣稱的療效,例如可以幫助治癒、改善或舒緩某種疾病、毋須服用西藥僅服用該產品即有顯著療效等,質疑相關廣告是否符合本澳法律法規。必須指出,不正確甚至失實、誇大的藥品和保健品廣告資訊,除可能令居民蒙受金錢損失外,更可能因居民誤信藥品或保健品的療效而延誤常規治療。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按法律規定,藥品和保健品廣告均須取得當局的預先許可及藥品廣告諮詢委員會的贊同意見後才可刊登。當局過往接收相關預先許可申請的情況如何?有否針對坊間的藥品和保健品廣告進行巡查?執法和處罰的情況如何?當局會如何確保廣告所宣稱的療效或功效並非失實誇大?

二、近年由於社交平台的興起,本人收到居民反映,網上充斥著不少針對澳門居民的藥品和保健品廣告,部分網上廣告未有按法律規定表明為藥品廣告,並無依法清楚列明其成分和使用說明,亦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宣稱其療效,甚至宣稱毋須服用西藥僅服用該產品即有顯著療效,有關情況明顯違反本澳法律,當局有否對此類廣告進行恆常監管和執法?由於有關藥品和保健品廣告往往沒有標註零售商和廣告主的名稱,且社交平台伺服器往往位處海外,當局在執法上有何針對性的部署及對策,避免違反法律的廣告危及居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規管藥品廣告的第30/95/M號法令《訂定藥品廣告方面之法律制度》生效至今已有27年,而規管保健品廣告的第7/89/M號法律《訂定廣告活動之制度事宜》亦已生效逾33年,當中有很多內容,未能跟上社會最新發展,當局會否適時檢討上述針對藥品和保健品廣告的規範,尤其加強規管對社交平台藥品和保健品廣告的監管,以保障居民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