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法規遲遲不出台談何依法施政?

【訊報專欄:宇論滔滔2023年3月10日】
配套法規遲遲不出台談何依法施政?
  上月,筆者書面質詢政府,為何一直未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簡稱《消保法》)規定,修訂《消費者委員會組織法》及設立「消費者諮詢委員會」,令《消保法》生效逾兩年,仍無法啟動《消保法》賦權的消委會的核心權力——「收集商品及服務的資訊」就油價形成機制進行強制調查。
  上周,筆者亦要求交代《土地法》生效逾九年,政府為何仍未按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佈「用作計算土地租金金額的計算表」,亦未按照《土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制定涉及特別稅捐繳付金額、程序及結算的補充法規。這也意味著,政府自《土地法》生效以來,一直未有依照法律規定,訂定租金金額和及時進行特別稅捐的徵收。
《消保法》《土地法》補充行政法規至今未見影!
  原因是筆者收到小業主反映,指在辦理樓宇買賣手續時,才發現該大廈所在的土地利用期已經過期逾一年,但大廈所有業主均未曾收到政府任何有關土地續期或繳交特別稅捐的通知,買家一方面擔心土地若未能按時續期會否被收回,負責買賣的律師亦表示在未完成土地續約前,不能作出買賣公證。事件經筆者介入協調後個案已得到解決,但行政法規遲遲不公佈,不單會影響樓宇的正常買賣,亦拖延了特區稅費徵收,若政府未能及時通知及處理相關程序,將對社會造成不少影響,甚至構成居民的損失。
  法律生效後,補充性行政法規法律生效前未及早公佈、甚至法律生效多年仍未公佈的例子,在澳門比比皆是。如2017年2月26日生效的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人員必須購買按照補充性行政法規規定的「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但該行政法規拖至2月20日才公佈,試想一個涉及醫療人員專業的保險制度及其收費複雜的強制保險,要到法律生效前六日才公佈,業界要嚴格按照法律提供保單已很困難,故不少保險公司在法律生效前一、兩日才能提供保險合同,醫療人員想貨比三家才選擇合適保險計劃,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工程專業制度生效近七年民責保法規仍未公佈
 但相對工程專業人員而言,醫療專業人員可能已是幸運的一群,因為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同樣規定建築專業人員、企業等要按補充性行政法規購買民事責任保險,但法律生效至今多年,該補充性行政法規仍未公佈,幸好該法第六十五條有過渡規定,明確該強制民事責任保險要待補充性行政法規生效後方適用,建築專業人員未購買該民事責任保險雖未有違法,但無強制保險可購,無論對建築業界和普通居民都是缺乏保障,也是當局不尊重法律原意,並未依法施政的又一例證!
  今年八月十七日生效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消防局在法律生效前確實做了大量的社會法律推廣工作,包括到社區、機構和院校等宣傳新法重點內容,舉辦物業管理業界的專場講解會,以及開辦「防火安全負責人培訓課程」等。然而,關於現存樓宇的復建、保養、維修、更改、加固或擴建工程計劃,及更改有關用途的計劃等,在防火安全技術方面則由補充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規範,「技術規章」有多達三百九十八條條文,當中涉及複雜的技術要求,卻在今年8月15日、即「新防火法」正式生效的兩天前才正式刊登公報,事前更未有與建築、工程業界舉辦相關法例的公開介紹及交流會議,亦未有向業界及社會解釋審批內容及要求,令各方難以適應。
全面檢視疏理未依法公佈的補充性行政法規
  此外,2014年3月生效的《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六十七條規定,政府須制訂「土地分類及用途」的補充性行政法規,但政府一拖八年才在去年公佈。與《城市規劃法》同時生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其中一個立法重點核心,就是保護已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的澳門歷史城區。該法第四章規定,政府必須制定《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補充行政法規,對歷史城區進行保護及管理,《文遺法》立法時,政府曾表示會在年內公佈,但一拖多年,直至2018年才正式進行公眾諮詢,且至今政府仍未承諾何時正式頒佈。
  筆者在此提醒特區政府,必須全面檢視和疏理現時仍未依法公佈的補充行政法規還有多少,並訂立時間表盡快依法立法!今後亦必須嚴格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和原則,依法及時制訂各項行政補充法規,更應在法律提案時提交補充性行政法規的草案,確保法律及行政法規已廣泛聽取立法會及社會意見,並確保其具可操作性。
宇論滔滔 □ 林宇滔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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