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政府合法合理安排港鐵(澳門)員工轉入輕軌公司

促政府合法合理安排港鐵(澳門)員工轉入輕軌公司

港鐵(澳門)(下簡稱「港鐵」)為期80個月的「協助澳門輕軌系統氹仔線的營運及維護服務」合同將於12月中旬到期。特區政府已多次公開表示,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輕軌公司」)將逐步接管港鐵的工作,故政府去年六月在立法會口頭質詢時表示,政府已有安排,大部分港鐵員工都會留用。輕軌公司的「2022年營業年度報告」中亦明確表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的總人數為127(包括臨時定期委任人員43人,而由公司聘用及由『港鐵(澳門)』轉入公司任職的員工合共84人)」,故無論從政府的公開表態、還是公司的年度報告,從善意角度,作為政府全資公司的輕軌公司已與港鐵做好人員轉職的全盤計劃,港鐵員工亦理應是「轉入」輕軌公司而非重新聘用。

不過,近兩週本人陸續收到多名港鐵員工反映,按照輕軌公司去年底已明確的計劃,除個別職位外(如出糧的人資同事等),港鐵內的澳門員工將會於今年4月1日全部轉職至輕軌公司。但不少員工反映,在今次轉職過程中,兩家公司對員工現有年資的處理均避而不談,只著員工盡快與輕軌公司簽署任職合同,且該合同又要求設有3個月試用期,意味著輕軌公司並無承認員工在港鐵原有的年資,僅是以新的聘用合同聘請新員工,而非輕軌公司在年度報告所講的「轉入」。而之前近百名已轉職至輕軌公司的員工,都是簽署了自願離職港鐵的協議書,才能「轉入」輕軌公司,即是員工必須放棄原有在港鐵的年資。

更甚有不少員工反映,雖然輕軌公司提供的入職合同薪酬與原有的一致,但職級卻無故被降級,對日後職涯發展影響很大。亦有員工反映如每年13個月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等,由原來合同明確規定,變成由不公開的輕軌員工通則規範,令員工擔心沒有保障。

今次轉職安排產生如此多問題,反映輕軌公司在營運管理上實在極差,加上其管理層均無實際營運輕軌的經驗,令人不單擔心未來輕軌公司能否有效運作,甚至會否影響輕軌的營運安全,更莫講輕軌即將擴展的石排灣線、橫琴線,甚至東線,輕軌公司是否有能力做好管理營運。

本人因今次事件接觸了的港鐵同事都十分年輕,由於輕軌在澳門是新事物,其平均年齡遠較其他公共事業行業為低,是少有充滿活力和朝氣的公共事業。原本特區政府確實為澳門創造了一個新行業,培養了一群專業、有心在行業學習發展的本地年輕人,但在認認真真學習了五年輕軌營運管理經驗,才開始掌握基本營運技能後,卻落得經驗、年資被「清零」的下場,與政府一直強調「培養本地人才、鼓勵多元發展」的口號完全相違背!

3月21日晚上輕軌公司發出新聞稿,稱就近日有港鐵人員反映有關離職退場事宜,輕軌公司已多次要求港鐵必須遵守《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妥善處理其與合約人員的勞資問題,做好退場機制。新聞稿完全未有交代4月1日及之前由港鐵轉入輕軌公司的員工,其年資應由港鐵結算,還是由輕軌公司承認的關鍵問題,更未有回應員工職位降級,以及其他福利不受影響等問題。

輕軌公司作為政府全資公司,今次做法明顯違反《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4條(一)項:「公平公正原則」:公共資本企業的經營及運作,特別是人事招聘及開展採購活動,應公平、公正地對待相關當事人,並遵守既定的程序及規則。此外,過去本澳曾出現在政府專營或公共服務批給時,因經營權更換令員工出現「斷約」喪失工作年資的問題,特區政府早在逾十年前開始,已在多份專營及營運服務合同等清晰明確要求,若合同到期該公司未獲新合同,應與原有員工計算年資解僱補償,以確保員工權益。

輕軌公司作為澳門政府的全資公司,以及專營合同承批公司雙重身份,在今次轉職安排不妥,不單嚴重損害員工利益,更嚴重影響公營事業在公眾的企業形象,更與政府近年積極提倡負好企業的社會責任形成極大反差,當局有必要對事件作全面調查及追究責任!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輕軌公司作為澳門政府的全資公司和專營合同承批公司雙重身份,其上級監管部門會否依法、依規督促其嚴格按照《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原則」,以及特區政府對保障公共事業員工的公開政策承諾,確保所有已經或即將由港鐵轉入輕軌公司的澳門員工,其年資獲輕軌公司承認,又或獲得港鐵結算補償,並確保其職級、薪酬及待遇不受影響,保障員工權益及穩定員工士氣?在輕軌公司改變原本架構的情況下,如何確保未來輕軌營運的穩定和安全?針對部分員工的特殊情況,例如已懷孕等員工,輕軌公司會否直接與港鐵溝通好員工的相關轉職安排,確保其產假等不受影響,以實際行動體現企業的社會責任?

二、據員工反映,輕軌公司在入職簡介會中,甚至無法清楚解釋公司架構,反映輕軌公司的管理運作極為混亂,亦明顯違反《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要求的市場化營運、公開透明及公平公正等原則,為此,當局會否依照《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及剛頒佈的《公共資本企業營運績效評核執行細則》,對輕軌公司上述眾多管理問題進行監管及處罰,並向相關管理人員問責?會否對輕軌公司的運作架構作出全面的檢討及作出改革,並向公眾交代跟進結果?特區政府有何實質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

三、因應經專營或公共服務批給營運權更換令員工出現「斷約」喪失工作年資保障,政府雖已在多份專營及營運服務合明確要求,承批公司若未獲新合同應與原有員工計算年資解僱補償,以確保員工權益及營運權的順利交接,但仍出現今次事件,到底當年政府與港鐵簽署的「協助澳門輕軌系統氹仔線的營運及維護服務合約」有否明確上述的規定?若有,為何未得到切實執行保障員工權益?若無,當局為何未按政策落實將條款寫入合,以及有何措施確保所有相關合同均有上述條款?

(提交日期: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