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交代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資優學生的支援措施

#林宇滔書面質詢

促交代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資優學生的支援措施

因應本澳特殊教育學生人數持續上升,提供適切的特殊教育服務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議題,特區政府於2020年公佈新的《特殊教育制度》,新制度自2021/2022學校年度起生效。《特殊教育制度》將具資優特質或身心障礙特質,且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列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需要進行評估;而且在教育發展及學生課程方面有相應的規定。

本人收到不少家長指,過去發現仍在幼兒時期的子女在學期間情緒不穩、容易失控,但同時在某些方面的學習能力明顯比同齡的小朋友高,認為擁有「雙重特殊兒童」的特徵,卻在尋求協助時遇到阻礙,包括在申請進行評估時被教青局拒絕,學校及教師在未確定學生是否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尤其資優學生)時也沒有提供適當的協助及處理。令家長一方面擔心子女的社交及情緒行為出現問題,影響小朋友的身心健康,同時又不想埋沒小朋友的才能及阻礙其發展的機會;亦有家長表示,只要校方能夠提供一定支援,讓學生能夠在學習安排上發揮所長,孩子的情緒和紀律問題會得到明顯改善,但現時不論局方或校方的處理方式,家長均感到是處於沒有恆常機制及統一標準的困境。

必須強調,根據國際上智力測試的常態分佈,120-129分(優異智能)的人口約為 6.7%,130分或以上(特優智能)約為2.2%,在統計上智力130分以上及70分以下的人口比例是相等的,再者,往往很多資優孩子會出現發展不平均的情況,簡單來說即是IQ高、EQ低,但現時本澳對於資優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的資源不對等,令家長十分無奈及擔憂。

而且家長亦反映,在2021/2022學年《特殊教育制度》生效前,原本雙重特殊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同樣視為融合生,有同等的輔助資源。但新制度出台後反而將有特殊教育需要資優學生的輔助資源變成只為舉辦拔尖班、興趣班等拔尖資助,甚至只為讓學生比賽拿獎,根本未有為同時具資優及身心障礙特質的學生提供法例規定的心理資援及有效援助,並非真正以輔助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發展為目的。

為此,本人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根據教育統計數據2024,本澳2023/2024學年正規教育的非高等學生有87127人,若按國際上智力測試結果的平均比例計算,本澳約有近2000名具資優特質的非高等學生;有不少家長反映被當局拒絕對子女進行可能有特殊教育需要的評估申請,原因是必須要由學校轉介或指學生沒獲獎項,必須強調本人不認同獲獎才是資優學生的指標,而且根據《特殊教育制度》第五條「應行使親權或監護權者、學校、醫療機構及康復服務機構要求,教育暨青年局、其他主管公共部門,以及教育暨青年局指定的實體可對可能屬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進行評估。」只要行使親權或監護權者要求,當局就應為學生進行評估,因此為何仍有學生家長表示評估申請曾被拒絕?在《特殊教育制度》生效後,教青局對可能具資優特質的學生的評估狀況及成效是如何?因應兒童成長發育的過程,在幼兒階段未必達到智力130分的標準,對於未達但接近130分的兒童,當局有何實質和持續跟進措施?

二、根據《特殊教育制度》第八條,資優教育的發展尤其包括:(一)為資優學生提供針對性措施,以及在額外培訓方面提供支援;(二)推動本地與區域及國際在資優教育方面的合作。上述工作需要由教青局屬下的專門職能單位協調,現時負責資優教育的發展由哪個專門單位負責和有否具體的工作規劃?在推動資優教育合作方面,當局有否先利用好本澳的教育資源,例如與科學館及本地高等院校等合作,為學生提供合適的學習資源,讓學生在合適的學習環境下健康成長?當局曾表示會按序完善資優領域的評估及轉介機制,以多元評量為原則,逐步發展不同領域的資優評估方式,有關完善工作進度如何;當局有否足夠工具評估具其他不同範疇具卓越潛能但未有獲獎的學生?

三、對於有家長反映,在《特殊教育制度》生效前,雙重特殊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同樣視為融合生,有同等的輔助資源,但新制度出台後有特殊教育需要資優學生的反而支援更少。《特殊教育制度》將融合生定義為「被評估為智力在一般範圍,具身心障礙特質,經適當輔助,可於普通班就讀的學生」,變相將雙重特殊學生在融合生內排除,相關情況是否屬實?根據最新的《學校發展資助計劃》,融合生可以獲得融合教育協調員、資源教師、科任教師、具專業資格的人員等額外輔助人員等資助,提供教學以外的支援(包括情緒/行為輔導),但資優學生卻只有培訓班及學習輔導的資助,對資優學生的家長來說並非最急切需要的支援,由於過去亦有不少研究及事例指出資優學生更容易出現情緒壓力,甚至更易有自殺傾向,令家長十分擔心,當局對於雙重特殊學生有何教學以外的支援?根據《特殊教育制度》第十九條,對被評估為同時具身心障礙特質及資優特質的學生,需按其具體情況適用對資優學生及對身心障礙學生的規定,當中包括給予相應的學習輔助和心理輔導,為何未見當局及校方提供相應支援?

(提交日期:20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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