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的士監管視法律如無物 若仍不問責政府何來誠信?

【訊報專欄:#宇論滔滔 2025年7月4日】

特別的士監管視法律如無物
若仍不問責政府何來誠信?

宇論滔滔 □ 林宇滔

審計署上周公布《對特別的士服務的監察工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嚴厲批評交通事務局完全未有依法監察特別的士服務,令批給合同的規定從未被嚴謹執行,不僅影響公共利益,亦難以令特別的士服務回應市民出行需求。
電召的士執照費每年每車僅六千遠低於黑的
事實上,因應過去電召的士(俗稱:黃的)無法回應社會對搭的士難,以及電召的士服務的需求,政府在2014年11月決定不與原來的電召的士「黃的」續約,再重新公開招標電召的士(即今次的「特別的士」),100輛「藍的」和200輛「紅的」分別在2017年及2019年投入運作,其中「藍的」合同會在今年9月30日到期,「紅的」則在2028年5月31日到期。兩次公開競投均由同一承批人中標,根據批給合同,承批人繳付予特區政府的回報,以每年每個特別的士執照6,000澳門元計算,八年成本每個約五萬元,其價格遠低於早年批出動輒近百萬的八年期個人的士牌照、以及近年批出平均每個約四、五十萬的500個八年期公司牌照,理論上承批人應更有資源改善的士服務及聘請司機。有關招標文件及合同,清楚列明包括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標準、預約特別的士服務流程等,合同和法規亦明確規定,其監管由交通事務局負責,故審計署審計了2023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間25個月的營運數據,發現交局在監管特別的士上有多項嚴重問題。

最低營運車輛數從無達標  交局竟不罰款卻再放寬?

首先,審計署發現按合約規定的計算方式,電召的士的「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明顯長期不達標,當中日間的上下班時段尤為嚴重,但交局不僅未有妥善監督,反而基於承批人指車輛老化影響營運,並認為在多個不合格時段內仍有一定數量的「候召中」車輛行駛,判斷可滿足市民出行需求,而先後兩次自行放寬對「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的監察標準,影響公共利益的實現。放寬監察標準前,交局曾按合同規定就未達標情況作出一次處罰,放寬後則未見開展任何處罰程序。
合同規定,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的士總數×營運比率,每日各時段要求如下:朝八至午十二為80%;午十二至晚八為70%;晚八至朝八為40%,承批人有責任確保每日各時段的最低營運車輛數不少於上述比例,批給合同亦明確規定,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每十分鐘計算一次,每小時內有三次未能達標視作該小時不達標;每日有四小時未能達標視作該日不達標;每曆月內有五日未能達標視作該月不達標。審計報告更揭發,交局自2022年1月起竟然未依法更改監管規則,更改「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的計算標準,由合同規定的「已發出的士執照數量」放寬至批給合同沒有規定且由承批人提供的「當月可安排營運的最低車輛數量」,即扣除維修中及不能營運車輛(無實質標準)後之的士數作計算基礎。
不依法放寬全月也僅一天達標
審計期廿五個月全不達標!
按交局放寬的參數計算,「最低營運車輛數量」較以原參數計算的數量放寬約24%。審計署批評,由於不同時段均訂定了車輛營運比率,承批人應有不少於20%的車輛作調配,因此有關車輛老化而影響「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的理由並不成立。
根據審計署揭示的數據,若按合同標準,「紅的」在2025年1月根本沒有任何一日能符合合同要求,且符合規定的時數也遠低於標準線,更甚者是該月28和29日(年三十晚及大年初一)竟沒有任何1個小時能夠達標。

審計署批有候召車即營運車輛數達標不合邏輯!

就算以交局放寬了的「最低營運車輛數量」作標準,審計署也發現「紅的」在該月亦只有13日符合所謂的規定,以整個月計算,承批人遠遠未達到批給合同所定每月要有27日達標的要求,但交通事務局竟然從未啟動處罰程序!審計署再審查2023年1月至2025年2月之間的情況,發現即使按交通事務局未有依法而自行放寬的較低參數計算,且因日數少不達每月最少天數要求,即全部廿五個月也不達標。
但更令筆者驚訝的是,即使按當局未有依法計算、已放寬了的標準,在審查期的廿五個月,電召的士竟然無一個月可以達標,就算以日計算,在期間共783日內(共七天八號風球不計算),「藍的」及「紅的」分別只有9日(1.15%)及1日(0.13%);但交局竟未作處罰。更可笑的是,報告指交局內部曾於2022年12月就同年2月份「藍的」和「紅的」不達標的情況提請開展處罰程序,該局法律輔助處竟指,營運車輛雖不足,但多個不合格時段仍有一定數量的「候召中」車輛在市面行駛,故認為應考慮當時的營運車輛數量能否滿足市民的乘車需求以決定是否作出處罰。交局更因應此意見再次放寬監察標準,即只要市面上有「候召中」的車輛已滿足市民需求,便不需要執行處罰程序。

市民網上召車有效範圍僅1.5公里難怪叫不到車!

但審計署批評,發現電召的士各時段未能即時召車的比率平均超過50%,甚至在18:00至18:59時段超過90%,顯示市民的需求遠遠未被滿足,批評根本欠缺理據!再者,審計署更發現,市民透過網上召車平台即時召車時,原來僅限在不超過市民半徑1.5公里範圍的「候召中」車輛,範圍外的車輛是無法召車的(難怪市民叫車經常表示無車),故交局指只有「候召中」車輛便滿足市民乘車需求的說法根本不成立。
此外,審計報告亦指,電召的士在預約服務及交通安全監察方面存在問題,例如:承批人並未按規定提供預約服務,包括將合同要求三十分鐘前向乘客提供的車牌,大減至十分鐘前,以致通知乘客預約成功時並不保證配車,而就預約機制可能出現的失約或延誤,交局亦沒有運用承批人提供之營運數據進行主動監察。此外,審計發現半數「紅的」並沒有按規定於營運前完成安裝「駕駛行為及狀態監控系統」,約25%車輛的系統從未能把任何警示數據上傳至承批人的系統,至2025年2月,即「紅的」投入營運後將近6年仍未解決問題,但交局根本未有認真監察及跟進!

累計罰金百萬可解約 監察部門為何後知後覺?

根據審計報告資料,至今「藍的」已被科處罰款額逾65萬澳門元,「紅的」亦已被科處罰款額逾50萬澳門元,當中包括處罰承批人未符合服務標準之「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沒有按照即時召車流程及預約召車流程(包括配車安排、提前30分鐘向乘客提供的士車牌號碼)、預約失約(包括特別的士沒有到達上車點提供接載服務丶逾時接載及接錯客)、沒有依時為紅的安裝警報系統及相關設備等個案。
但事實上,按批給合同的規定,倘承批人被科處罰款金額累積超過100萬澳門元,特區政府可解除合同,至今「藍的」已被科處罰款額逾65萬澳門元,「紅的」亦已被科處罰款額逾50萬澳門元,由於單是未符合合同要求的「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每次已可被罰款五萬元,只要當局嚴格執法,任何一個月的不達標罰款都已遠超一百萬元,即可解除「藍的」或「紅的」合同,當局多年來為何完全置公眾利益不顧,如此鬆章電召公司不作處罰、甚至依法解除合同?實在令人費解!而事實上,「藍的」合同目前僅剩不到三個月,政府監管部門如此後知後覺同樣令人失望!

合同條款難執行「紅的」招標為何不改容許繼續違法?

不諱言,電召的士合同內確有一些合同條款未必合理或者難以執行,但正如審計報告所指,對於事先設定並經承批人同意的經營條款,及後不應以經營困難作為不予遵守的辯解理由,倘若在通過嚴謹的招標程序後可允許承批人不按規則執行,那麼對善意相信及遵守規則的競投者以及潛在競投者,顯然有欠公允。再者,在「藍的」投入服務約1年4個月後,便開展「紅的」的公開競投,若有意見認為在實際執行上存在困難,則交局在新一輪競投前理應充分評估,設定相應條款,然而,交局在「紅的」招標條款中的「最低營運車輛數量」、「預約特別的士的運作流程」均無作出調整。故此,交局長期私自對違反合同的行為不作處罰,甚至不依法放寬標準下仍不對不達標作處罰,做法實在令公眾驚訝,更令一直強調依法施政的特區政府蒙羞!

引入司機、車輛及平台均受規管的網約車方向多贏

上述事實,實難免令公眾質疑,交局領導到底是為誰打工?當中有否涉及其他問題?有關部門必須徹查!但更重要是問題如此離譜,有關領導會否被真正問責?還是又如過去一樣,最多只是調去高薪閒職,繼續過薪高糧準的生活?公眾拭目以待!但若仍是後者,特區政府就不能再要求市民相信本澳真有官員問責制了!
最後,筆者也必須指出,電召的士的監管固然離譜,審計報告亦直指其無法回應市民對的士出行的需要,事實上剛推出的五百個公司制的士營運至今,同樣對改善本澳的士服務無明顯幫助,但近日有內地地圖平台在澳門推出網上叫的士服務,獲得不少市民支持,反映澳門對網約的士、網約車的需求仍然殷切,一直強調推動產業多元和支持科技發展的澳門政府,是時候引入對平台、司機及車輛均有規範的網約車,真正提升本澳點對點公共的營運效益,滿足社會的需求,這對市民、司機、社會和政府根本就是多贏的選擇!

訊報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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