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檢討及交代本澳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機制

#林宇滔書面質詢

促檢討及交代本澳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機制

今年正值「澳門歷史城區」成功列入《世界遺產名錄》20周年,象徵本澳在歷史文物保育上的重要里程碑。澳門特區政府代表亦出席了在法國巴黎舉行的第47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根據新聞局資料,委員會決議通過了由國家文物局於2024年提交的《澳門歷史城區保護狀況更新報告》,並肯定澳門在遺產保護、監測、詮譯及展示方面的工作,並樂見《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正式生效。然而,新聞稿卻完全未有提及委員會對多項開發項目(包括「AB橋」、輕軌東線及東望洋斜巷高樓)及管理機制所提出的具體關注、問題及要求。

根據委員會公佈的正式文件(WHC/25/47.COM/7B.Add.4)提及,「AB橋」規劃的某個部分可能會違反第 83/2008 號行政長官批示中「區域1」所規定的高度管制,即使限高規定只適用於建築物,仍需進行「全面的」遺產影響評估並提交保護報告。文件亦指出,澳門沒有按要求向世遺中心交《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最終草案版本;以及同時要求澳門當局在「做出任何不可逆轉的決定之前」,必須向世遺中心通報任何可能影響世遺「突出的普世價值」(OUV)特徵的行動。

另外要求特區政府在新城區規劃上提交「主要管理和規劃文件」,更認為輕軌東線工程雖大部分在地下進行,但仍需提交包括遺產影響評估在內的詳細文件。最後指出,雖然東望洋超高樓工程現時已獲批准,但《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周邊區域遺產影響評估及城市設計》研究在完成後,澳門當局並未按世遺中心要求上交草案,包括遺產影響評估和城市設計研究,只提供了摘要。

不違言,澳門在多項規劃與執行程序上存在明顯問題,甚至違反《世界遺產公約》第172條的通報與審議規定:如《公約》締約國將在受《公約》保護地區開展或批准開展有可能影響到遺產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大規模修復或建設工程,世界遺產委員會促進締約國通過秘書處向委員會轉達該意圖。締約國必須盡快(例如,在起草具體工程的基本文件之前)且在做出任何難以逆轉的決定之前發布通告,以便委員會及時幫助尋找合適的解決辦法,確保遺產的突出的普遍價值得以維護。

必須指出,根據世遺公佈的報告資料,世遺委員會過去已多次要求澳門提交《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總體規劃》、《新城A區詳細規劃》等報告,並須按規定先由委員會審議及提供意見,才能公佈及執行,但澳門多次沒有提交,甚至「先斬後奏」在世遺委員會完成審議前公佈《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多次違反第172條的規定。

因此,根據世遺委員會最新決議,《報告》最後列出委員會對澳發出的世遺保護工作要求,即在2026年12月1日前須重交一份世遺保護報告,內容須包括《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周邊區域遺產影響評估及城市設計》完整內容,以及進一步要求取得新城A區、B區城市發展規劃;輕軌東線項目的詳細文件以及遺產影響評估報告;以及須在「AB橋」項目作出任何不可逆轉的決定之前,提交全面的遺產影響評估以及詳細項目文件。

為此,特區政府應正視上述問題,並配合國家文物局全面檢討遺產保護與新項目管理機制,確保所有規劃與執行程序符合《世界遺產公約》要求,維護「澳門歷史城區」的突出普世價值與國際聲譽。

為此,本人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本人早於2024年7月就「AB橋」項目位置與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限高範圍重疊問題向文化局提出書面質詢。當局回覆稱,項目僅有局部一段落位於「區域1」,佔總面積0.34%,並表示對「澳門歷史城區」及東望洋燈塔景觀未構成干擾,亦不違反世遺保護要求。但在第47屆世遺委員會會議上,委員會明確要求澳門在「作出任何不可逆轉的決定之前」提交更詳細項目資料,包括全面的遺產影響評估(HIA)。此一要求與文化局去年所作回覆明顯不符,反映出政府在理解與執行世遺保護標準方面存在明顯偏差。雖然文化局近日表示政府尚未有具體方案,仍在聽取社會意見,並承諾待有規劃後再進行評估與報告提交,且未獲世遺委員會新決議前不得動工。但事實上,政府早於2023年已宣佈將AB通道改為橋樑方案,並展開設計與建造工程的公開招標,公佈初步設計圖,甚至地盤早前曾開始動工,直至2025年2月因社會爭議才暫停項目。在整個「AB橋」項目的規劃與推進過程中,尤其由隧道改為橋樑方案,當局為何沒有對公眾進行諮詢、以及對項目進行全面的環境和世遺影響的評估?「澳門歷史城區」作為本澳重要的世界文化遺產,是城市形象與國際聲譽的金名片,對於文化局在理解與執行世界遺產保護要求上的明顯偏差,是否涉及行政責任;是否有官員需就此事問責?當局為何在去年中本人質詢時仍未主動作出更正減低影響?

二、世遺委員會指澳門沒有按照決議提交《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周邊區域遺產影響評估及城市設計》的《遺產影響評估》,只是提交了「摘要」。文化局曾表示可能存在「認知上的落差」,必須強調,「澳門歷史城區」被錄入世遺已20年,當局至今仍有「認知上的落差」究竟是行政程序上的失誤還是人為的問題?當局如何盡快糾正問題,避免同類事情繼續發生?

三、世遺委員會在2017年開始已多次要求澳門提交《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總體規劃》、《新城A區詳細規劃》等報告,並須按規定先由委員會審議及提供意見,才能公佈及執行,但澳門多次沒有提交,甚至《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更是「先斬後奏」,在今次會議上世遺委員會對此表示遺憾,澳門在沒有按要求在通過和實施前提交世遺委員會;輕軌東線亦在提交HIA前已率先動工,多次違反第172條。文化局在回覆傳媒時表示本澳已向世遺中心提交最終版本,但沒有等到對方回覆便生效,這是因為本澳希望早些有法律依據保護「澳門歷史城區」。有關說法明顯是「倒果為因」,當局為何沒有按照世遺的規定及程序按部就班地提交文件?當局如何作出檢討和改善,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提交日期:202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