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說尊重舊村歷史生活權益 卻不容許申請或加大水電錶?

【訊報專欄:宇論滔滔2023年6月9日】

口說尊重舊村歷史生活權益
卻不容許申請或加大水電錶?

日前立法會質詢大會上,直選議員鄭安庭促當局盡快活化茨林圍以分流大三巴的旅客,筆者跟進追問時則要求當局先解決該圍內大部分居民電力不足以及缺乏供水的問題。

無業權不可加大水電錶卻可修葺 邏輯何在?

歐陽瑜司長回應時指:「而工務範疇方面,基於尊重茨林圍居民在土地上的居住歷史,維持其基本生活權益,尤其建築物結構安全及水電供應。有關房屋使用人或佔用人可向土地工務局作出保養及維修申請,經審批後可適時修葺,但不得擴建。另外,根據現行規定,申請供水、供電服務者必須出示具法律效力的業權或使用權證明,相關專營公司方可依法與申請者簽訂服務合同,以改變水錶口徑或位置、跟進供電或加大功率等相關工作事宜。」

筆者就此追問,茨林圍不少村屋無電錶、或電錶功能率不夠,只要開啟冷氣,其他電器都開不了,如何維護居民基本生活權益?再者,村內居民基本生活也解決不了,談何活化?

歐陽瑜司長則重申只有業權人才能處理,並強調這是個邏輯問題,「改屋的水錶、電錶,無出示業權人證明點樣去改到呢?即我可否入則改立法會的水錶電錶,無嘅嘛!我唔係呢度業權人。我係諗唔通可以點做,諗得通就解決。」

但政府根本沒有回應筆者的質疑,若當局考慮圍內部分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為何無水電居民不能申請水電錶,但工務局又可以沒有業權證明下讓這些居民進行「適時修葺」?事實上,政府多年來的做法,就是官僚行政手段影響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令茨林圍及多條舊村慢慢「漚爛」!

澳葡時代主動供水電 特區政府不容改水電錶?

值得留意,政府表示茨林圍目前八成以上的村屋沒有登記,但早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澳葡時代,當年澳葡政府同樣基於尊重歷史的角度,主動為包括路環、黑沙、九澳、茨林圍等村內居民提供水電,解決居民的生活需求,回歸初期亦相安無事,但約在十多年前開始,在沒有任何法律修改的情況下,政府突然要求水電公司嚴格執行村屋必須有業權證明才可加大或重新接駁水電錶,村屋若無交水電費被停電停水,就無法重新接駁水電,加上近年天氣越趨極端,大部分村屋的細功率電錶早已不敷應用,不少村屋只要一開冷氣,家中其他電器,甚至雪櫃也無法開啟,也無法使用電爐等較安全的爐具,令村屋火警風險增加!
事實上,近年社會經常提出要活化舊村落,但若連基本水電問題都未解決,村內的居民生活都不開心,如何推廣旅遊?只要居民享有基本生活條件,住得舒服且生活出原有的特色才可考慮發展。

村屋地權屬特區政府已無爭議  應有序解決歷史問題

必須指出,根據《基本法》第7條,「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而按2008年新《土地法》諮詢文本中有關土地屬性的地圖,可見本澳私有土地主要集中在澳門半島,氹仔和路環舊區也有一小部分,但有200多年歷史的黑沙、九澳村幾乎都屬政府土地,若只看法律不看歷史,政府完全可收回兩村,但由於村民已生活數百年,政府根本不可能真的「依法收回」兩村。

為此,特區政府早在2009年主動提出:「按先後緩急、先易後難的方向逐一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處理原居民的居住問題,並實施「路環舊市區詳細建設規劃」,於同年10月率先推出「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有序地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依法以維持現有樓房或重建方式,在符合城市規劃、文化部門要求及所有現行建築條例的前提下,透過免公開競投土地批給,讓特區政府成立前已持續居住在路環舊市區而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居民,繼續在原址居住或商住。」

此舉讓路環市區的原居民有機會按此計劃申請,原使用的建築或土地就能合法獲得政府租賃土地的使用權,並需要依法向政府繳交溢價金及年租等,筆者認為,此舉既保障了原居民的合法使用權的問題,也符合回歸後未有正式登記的私有土地屬國家擁有的《基本法》要求,是一個務實和折衷逐步解決歷史問題的方案,更避免隨年月過去,相關村屋地段因繼承、買賣等變得更複雜。筆者亦相信,先將合情合理的問題合法化,並與非法霸地的分開處理,九澳黑沙村才能得到合理的維護和發展,政府才能集中精力處理杜絕「真霸地」。

然而,根據政府資料,截止2014年3月底,政府共收到24宗關於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之申請,當時5個申請已獲批;但計劃無預警下被剎停,甚至有申請個案已繳交溢價金,但因計劃突然中止,數十萬溢價金近年才獲退回。

2017年,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對此回應:「政府過去確實批出過申請計劃,允許持『紗紙契』土地的路環舊城區居民維修樓宇,但新《土地法》『好似不容許繼續執行』,因此該申請計劃已停止。」儘管司長經常自嘲中文不好,但「新《土地法》『好似』不容許繼續執行」實乃非常精準!

《土地法》容計批租方式解決原住民使用權 只是政府不做

因為新《土地法》第55條第2款第1項的第3及第4目:只要屬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給,尤其包括:(3)配合已向公眾尤其是透過下列方式公佈的政府政策的建設:i)載於年度的施政方針;ii)政府在立法會施政報告及施政方針答問大會上公佈;iii)政府在政策新聞發佈會上公佈。(4)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簡單而言,新法根本沒有禁止以原來的方法處理路環原居民繼續在原址居住或商住問題,只是新增一些增加透明度的要求,例如透過施政方針、立法會答問、甚至新聞發佈會公佈政策,或「參與政府的城巿建設計劃」就可以。只要政府公開宣佈繼續計劃,「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就可繼續執行,黑沙村、九澳村、茨林圍等也可按此方式逐步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從而再思考整體的活化更新、甚至適當的旅遊發展,這才是對村民、社會及政策的多贏方案。

舊村活化先解決水電再處理批租方能多贏

但時至今日,不單路環村及九澳村的規劃仍未有出台,「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無限期暫停,政府甚至以「新《土地法》好似不容許」等離譜理由作推搪,甚至連原居民重新安裝水電錶或加大電錶等基本民生需求也以官僚方式拒絕,難怪有原居民氣言:若按照政府說法,既然村民無業權,為何不依法收地?因為政府也明白,即使法律上土地屬於政府,但強行收地於理於情都絕對說不過去。

筆者認為,政府2009年的「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本已找出一條逐步解決問題的方向,只要按原有方向,盡快制訂和落實路環村、九澳村、茨林圍等的規劃,再推出相應的原居民「土地批給申請計劃」,先將合情合理的問題合法化,本澳古舊村落的環境才能得到合理管理維護和適度發展實現多贏!

宇論滔滔 □ 林宇滔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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