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儘快完善滲漏水法具體執行機制

應儘快完善滲漏水法具體執行機制

《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下稱「滲漏水法」)於今年9月1日起生效,截至9月27日,滲漏水仲裁中心共有4宗正在處理的仲裁個案,均涉及賠償。世貿中心仲裁中心表示自「滲漏水法」生效日均接獲10多宗相關查詢,主要涉及如何立案和所需文件等。根據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統計資料,截至今年9月29日,經滲漏水中心協調後,業主仍不履行維修責任或合作義務的個案有2,883宗,預計未來市民申請仲裁解決滲漏水爭議的需求大。

翻查房屋局的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網頁,「滲漏水法」生效後網站上的資訊比未有「滲漏水法」之前更少,甚至連曾經公佈的滲漏水檢測技術人員名單資料亦被刪除,雖然合資格簽發滲漏水檢測報告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的名單,已於土地工務局及法務局網站公佈,但兩個名單資料分別各有用途,並不能互相取代。

再者,居民遇上滲漏水問題,一般都會向房屋局統籌的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查詢,或到該網站查閱相關資訊。而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作為房屋局、土地工務局、市政署、衛生局及法務局組成的跨部門合作機制,其目的是為輔助居民解決滲漏水問題,採取「一站式」方式處理分層登記樓宇居民的求助,按各部門職能作出輔助,以及提供參考意見以推動滲漏源頭單位業主進行維修等。但「滲漏水法」生效後,當局除了未有將合資格簽發滲漏水檢測報告實體名單上載至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網站,更未有提供處理滲漏水爭議仲裁的相關資訊、立案所需文件及程序等。本人過去亦收到大量未確定漏水源頭,或源頭單位不合作,並由滲漏水中心一直跟進的滲漏水個案,但「滲漏水法」生效逾一個月,滲漏水中心卻未有為個案提供進一步包括仲裁方式等建議,讓不少長年受滲漏水之苦影響的居民仍在猶豫是否應透過仲裁處理滲漏水問題。此外,亦有不少居民反映,擔心檢測費用的問題,希望政府可以提供主要檢測項目的收費標準範圍等資訊,作為市民在選擇檢測服務時參考的標準。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翻查房屋局的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網頁,「滲漏水法」生效後網站上的資訊比之前更少,甚至連曾經公佈的滲漏水檢測技能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資料亦已被刪除。雖然法律規定仲裁用的檢測報告,必須由已按第1/2015號法律的規定註冊的土木工程專業範疇的私營部門技術員,又或政府委託進行滲漏水檢查的實體簽發,但整套法律均強調住戶得知漏水情況後,應先行簡單排查及必要的溝通,才能進入仲裁程序,此階段的檢測排查,由完成滲漏水檢測技能培訓課程的學員已完全可勝任及參與,當局為何將原有在滲漏水中心網頁的「滲漏水檢測技能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資料刪除?當局會否重新公佈有關名單,為未確定是否需要仲裁的市民,提供具政府認可的檢測技術人員資訊作參考?

二、「滲漏水法」生效至今已經一個多月,世貿仲裁中心表示自「滲漏水法」生效日均接獲10多宗相關查詢,主要涉及如何立案和所需文件等,但相關資訊卻零散分佈在不同部門網站,如現時合資格簽發滲漏水檢測報告實體名單只在土地工務局網站上公佈,而法務局雖有專題網站有介紹「滲漏水法」的資訊,但一直負責輔助居民尋找滲漏水問題源頭的房屋局滲漏水中心的網頁,新法生效後卻未有在網頁上提供市民最關注的處理滲漏水爭議仲裁的程序、立案所需的文件等資訊,甚至連法務局專題網站或土地工務局合資格簽發滲漏水檢測實體名單的連結都沒有,反映當局在執行及推廣「滲漏水法」存在各自為政,房屋局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的網頁會否儘快整合及統一發佈不同部門有關「滲漏水法」的資訊,方便有需要的居民查閱?

三、在法務局專題網站介紹滲漏水仲裁處理程序中並沒有提及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的角色,在新法生效後,房屋局滲漏水中心或相關部門,有何實質有效機制協助未能通過協商檢測確定漏水源頭的個案,並由滲漏水中心跟進的滲漏水個案作進一步處理?當局會否提供市場上主要檢測項目的收費標準範圍等資訊,作為市民在選擇檢測服務時參考的標準?

(提交日期: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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