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代立法時間表全面規管遊樂 設施安全及強制泳池須有救生員

【訊報專欄:宇論滔滔2023年8月16日】

應交代立法時間表全面規管遊樂
設施安全及強制泳池須有救生員

近日,多名居民於社交平台反映在大型渡假村會展的充氣遊樂設施,因波波池底沒有做好足夠的緩衝措施和清晰的告示提醒,導致分別有多名家長和小朋友都在玩耍期間受傷,嚴重的甚至有骨折、骨裂的情況,其後幾宗相關意外的事主和家屬亦直接聯絡筆者反映有關情況,以及向筆者查詢本澳現時有何法例規管商業營運遊樂設施及場地的安全,以及有否要求場地購買足夠的保險以保障用家安全?

充氣遊樂設施有明顯安全問題多人受傷

除了近日連續發生多宗意外的充氣遊樂設施外,亦有家長先後向本人投訴現時本澳仍有多個其他商業營運的大型遊樂場所沒有做好安全措施,尤其是展銷形式、短期形式充氣遊樂設施的安全條件最差,例如有家長向筆者投訴,有一個短期展銷形式的充氣樂園,有一個鋪滿波波的空間,令人誤以為是波波池,但原來只有一層波波,下邊石屎地沒有足夠軟墊,其丈夫在陪小朋友玩耍時就因此差錯腳導致腳掌骨折,更令人難以置信是家長表示同一時間同一地方亦有小朋友撞至血流披面,證明該設施設計有明顯問題。且主辦方在發生意外後的應對亦極不理想,並無第一時間報警協助傷者送院,只是態度冷淡地由工作人員詢問家屬是否需送院等,且受傷人士至今仍未成功追討基本醫療費用賠償。
過去更曾經有居民投訴在使用博企屬下渡假村的水上樂園設施時受傷,但旅遊局卻表示除酒店內的泳池外,大型渡假村內的水上樂園設施非酒店直接營運,不屬該局規管範圍。

澳遊樂設施安全及泳池救生員竟無法例規管

事實上,大家可能不知道,本澳至今仍未有任何專門和全面的法例規管大型遊樂設施、水上樂園等場所,直至2014年,工務局才制訂《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規管其設計、興建和驗收。但無論是經營簡單的康樂活動、兒童遊樂場所、大型的主題公園、水上樂園,以及大型機動遊戲等,均僅以第47/98/M號法令《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中「向公眾開放的娛樂場所或中心經營的娛樂活動」監管,相關設施營運前僅須向市政署申請「預先許可」就可營運,甚至不需申請准照,也沒有法例明確規定相關場所的每年巡查及續牌,其規管力度可想而知,結果導致相關的安全問題頻生,過去亦發生多宗受傷,甚至致命的意外。

此外,就向公眾開放的泳池,本澳至今仍未強制要求必須配置救生員,也令酒店泳池遇溺意外時有發生,更導致數宗致命意外,可惜政府至今仍未承諾立法規管的時間表,但作為一個以旅遊業為龍頭的發達地區,公眾開放泳池竟無強制要求有救生員,實在是難以置信!最近法院亦最終判決一宗發生在多年前,有派對客人在沒有救生員的酒店泳池溺斃案件,主辦方及酒店需要向死者家人作出賠償。

發牌規管遊樂設施諮詢五年至今毫無寸進!

其實,政府早於2017年在「修改《行政條件制度》進行公開諮詢」時已提出,由於本澳的遊樂場所提供的遊樂設施日新月異,亦有大型化和機械化的趨勢,對使用者和公眾有一定的危險性;在兒童遊樂設施的公共衛生方面亦有強化監管的訴求,因此建議將該經濟活動轉為由准照(相當於發牌)制度規範,同時建議將項目名稱更改為「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遊樂設施」。由於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遊樂設施人流密集,對於公共秩序,尤其是走火安全,須加強監管,因此建議有關場所在提出准照申請時,須就設施及場所提交由已依法註冊的、相關專業範疇的私人實體簽署的安全檢測證明及消防安全證明。在發出准照前,主管實體會聯同工務部門對設施進行驗收,以確認場所及設施的安全性。另外,建議遊樂設施須進行季度檢查及維修,在續期時亦須向主管實體提交上述安全檢測證明及消防安全證明,以確保設施的安全性。

無法例強制購買意外保險醫療費難以索償

只是政府在2018年完成修改《行政條件制度》諮詢總結報告後,至今5年多修法仍無寸進,去年4月筆者就此問題向政府作口頭質詢,政府竟仍未肯承諾《行政條件制度》修法法案何時才能提交立法會,只表示市政署已要求具有預先許可的營運商提交年度設施安全檢查報告及消防系統保養報告,並與各大型遊樂設施營運商建立意外事件通報制度,但政府並未正面交代甚麼才是其定義的「大型遊樂設施」?相關規定是否包括所有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和水上樂園等?又是否包括近年涉及不少意外的展銷形式、短期、非固定的兒童遊樂設施及吹氣城堡等?甚至也未有正面回應,會否要求所有向公眾開放的水上樂園或游泳池必須配備救生員,態度消極。

筆者必須指出,由於未正式立法,上述要求或指引事實上難有足夠的約束力,也沒有任何罰則,只能說聊勝於無,也難以強制要求營運商強制購買足夠的意外保險。這裡必須一提,現時不少遊樂場所就算購有保險,也並非是一般的意外保險(類似旅行保險),而是只購有最基本的過失保險,居民要證明營運商有明顯過錯才可獲保險賠償,加上居民舉證困難,筆者鮮見有成功索償個案,除非要通過成本極高的司法追討,否則根本難以追到醫療賠償!

現要求大型遊樂設施每年交安全消防檢測無罰則

由於近日收到多宗涉及遊樂設施意外受傷的投訴,加上《行政條件制度》修法仍然零進展,筆者日前再次質詢當局,要求交代何時才能立法,更要求市政署交代現要求具有預先許可的營運商提交年度設施安全檢查報告及消防系統保養報告,並與各大型遊樂設施營運商建立意外事件通報制度,有關機制的執行成效如何?近期發生多宗涉及遊樂設施及場所的意外,相關部門有否收到事件通報?有否作出主動巡查及就其安全問題作出跟進?
此外,筆者亦要求當局交代,由於本澳目前未有法律強制要求所有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購買保障範圍及金額合適的意外保險,居民難以追責和追討賠償,儘管在未立法前,當局會否制定指引要求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遊樂設施購買相應的意外保險?

宇論滔滔 □ 林宇滔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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