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全面規管兒童遊樂設施 機動遊戲及水上樂園安全

近年本澳經濟及旅遊業不斷發展,兒童遊樂設施、機動遊戲設施、水上樂園等,以及綜合大型遊樂設施數量不斷增加,不少更以新穎、刺激作招徠,亦有大型化和機械化的趨勢,對使用者和公眾有一定的危險性,但政府回歸後一直未有更新相關規範的法例,導致使用者發生意外的事件亦時有發生。
去年就曾有居民投訴在使用某博企屬下渡假村新開設的水上樂園設施時受傷,但旅遊局卻表示酒店內的遊樂設施非酒店直接營運,不屬該局規管範圍。事件被坊間質疑,大型遊樂設施由多個部門分散管理,權責不清,管理混亂,容易令居民和旅客求助無門,引起社會關注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和監管問題。
事實上,本澳現時並沒有專門和全面的法律規管大型遊樂設施、水上樂園,直至2014年,工務局才制訂《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規管其設計、興建和驗收。但在澳門無論是經營簡單的康樂活動、兒童遊樂場所、大型的主題公園、水上樂園,以及大型機動遊戲等,均僅以第47/98/M號法令《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中「向公眾開放的娛樂場所或中心經營的娛樂活動」監管,相關設施營運前僅屬取得市政署「預先許可」就可營運,甚至不用每年續期准照,其規管力度可想而知,結果導致相關的安全問題頻生。
此外,本澳近年出現了不少兒童遊樂設施,當中有由商業場所或公營機構營運,也有屬酒店設施或由私人屋苑運作,由於安全規管不足,過往亦曾多次出現兒童受傷的意外,加上目前未有強制要求所有向公眾開放的相關場所購買保障範圍及金額合適的保險,居民難以追責和追討賠償。
早在2006年漁人碼頭機動遊戲「烈焰激流」曾發生過意外,導致兩名內地旅客受傷,事後當局曾承認,現行監管機動遊戲的法例已不合事宜,未來會著手研究一套適用大型遊樂設施的監管守則。2017年在「修改《行政條件制度》進行公開諮詢 」時已提出修法將該項目名稱更改為「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遊樂設施」,並改為由准照制度規範,須每年續期及按其規模規管,確保其場所和設施的安全、衛生和防火都符合要求,可惜至今仍立法無期。
另外,香港法律規定,任何住戶數超過二十戶,或向公眾開放的泳池開放時均需最少兩名救生員在場當值,但目前本澳法律竟然並未要求所有向公眾開放的泳池配備救生員,儘管旅遊局和多個政府部門共同制訂了《關於酒店游泳池的指引》 ,指引建議在酒店游泳池開放時間內,按照泳池水面面積配備至少2名救生員,但是上述指引僅屬建議性質,故本澳不少酒店泳池並未設有救生員,且也多次出現泳客於酒店泳池遇溺的情況。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本澳至今仍未有專門和全面的法律規管「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遊樂設施」(包括水上樂園),2017年在「修改《行政條件制度》進行公開諮詢 」時已提出修法將該項目名稱更改為「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遊樂設施」,並改為由准照制度規範,須每年續期及按其規模規管,確保其場所、設施的安全、衛生和防火都符合要求,當局何時會正式立法?並由專責部門對其營運作出恆常有力的監管?
二、考慮本澳至今未有法例強制向公眾開放泳池必須設置救生員,且過去因此出現不少泳客遇溺昏迷、甚至死亡的個案,當局會否立法要求所有泳池向公眾開放時均須有合資格救生員當值?
三、現時有不少由公營機構、商業場所、酒店或由私人屋苑運作且向公眾開放的兒童遊樂設施,過往亦多次發生涉及相關設施的意外。當局會否明確對於兒童遊樂設施的營運,尤其安全、防火和衛生及購買保險等方面作較全面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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