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質詢:海上救火救援分工存結構性問題 應修例統一交消防負責

(2022年5月31日)
4月25日傍晚,內港6艘無人看守的漁船突然起火,期間曾發生最少6次爆炸。火勢於同日晚上受控,但翌日清晨仍在海中的5艘漁船死灰復燃,事故最終導致6艘漁船嚴重焚燬,當中5艘更下沉擱淺並溢出油污,所幸沒有造成人命傷亡。
現時本澳海上救援及救火職能按法例是由海事局及海關共同負責,當晚海事局局長在現場會見傳媒時,被傳媒問及為何將仍有復燃風險的漁船拖到岸邊時亦「坦白」回覆:「若全部船在海上,消防的力量用唔上,故將可拖帶的船拖到岸邊交由消防員救火」,並承認「海上救火主要靠海事局及海關,以及射水的位置不是太準。」
消防局局長亦表示,在晚上約7點接報內港海面有漁船著火後,即時派出60名消防員到16號碼頭,並開兩條消防喉灑水戒備,直到當晚9點20分,海事局將其中一艘船隻拖到10號碼頭靠岸,消防局即時對船隻進行滅火及降溫,並及時將船上危險品如石油氣等移離船隻。值得留意,除該艘被拖回岸邊交由消防員處理的漁船沒下沉擱淺外,其餘5艘停留在海上,由海事局及海關負責滅火的漁船,翌日清晨因再次死灰復燃全部焚毀及擱淺下沉,事實反映救火專業的重要性。
必須指出,2015年12月20日國務院將85平方公里海域交澳門特區管理後,政府卻在2016年7月修改消防局組織法時,明確除非獲保安司司長許可,消防局的「活動範圍」只限制在澳門陸地,故船隻在本澳海域發生火警,消防局是沒權派消防員到海上進行滅火及救援,只能在距離肇事海面最近的岸邊戒備及協助接送傷者等。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海關雖有制定「半小時反應圈」,快速應對突發事件。海事局亦制定《海上事故應急計劃》,設24小時搜救值勤人員,並負責運作本澳3艘主力海上救援船,但該局的服務承諾,「召喚人身安全救助」及「召喚海上事故緊急救援」只承諾「在明確接到通知後5分鐘內進行召喚」,並在「在明確接報召喚後,30分鐘內派員出發。」且對到場時間沒有任何承諾,根本難以回應海上緊救援需求,當局對此有何解釋?會否檢討值勤機制及縮短服務承諾的時間?
二、內港連續兩年出現漁船火警,海事局3艘主力救援船多長時間才到場滅火?海事局及海關人員到底進行了何種海上救火及救援的專業培訓?當局今後有何實質舉措,提升本澳處理海上滅火和救援的專業能力?
三、針對海上救火救援能力強差人意,特區政府會否全面檢視本澳海上緊急救援、救火職能的不合理分工,參考香港等地經驗,尤其是通過修法由消防局統一負責包括澳門陸地及海上的救火救援工作,並配置專業船隻及設備,由專業消防員進行海上救火救援的專門訓練及作恆常部署值班,確保海上發生緊急事故時能及時派員到場進行專業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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