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靜止遏疫初見成效 執行衍生問題應從速改善 (宇論滔滔)

相對靜止遏疫初見成效
執行衍生問題應從速改善
  執筆之時,本澳今輪新冠累計已逾1,600例,疫情依然嚴峻,幸好停工停業的相對靜止措施成功發揮作用,遏止社區傳播。近三輪(第六、七及八輪)全民核檢的陽性數目,分別為23、17及13例(未計抗原自檢陽性),社區發現的陽性個案亦明顯降低,反映社區傳播鏈已較快減少,但能否在社會面清零(即非管控區無感染源)仍要看之後的全民核檢結果。
珠控疫真正快狠準與澳反差大
  珠海自11日出現疫情後,共發現35個陽性個案,均屬本波「海蓮幼兒園」關聯,足證Omicron BA.5.1的傳播能力之強勁,珠海單是7月13日凌晨零時至中午12時就極速新增陽性個案27例,疫情嚴峻程度不比澳門疫情初起時低,幸好珠海反應迅速,管控區劃得足夠大,使第一次全檢混陽全在管控區內,只要重複數次檢測,大多數全陰的區域可以逐漸復常,集中資源,對少數存在傳播鏈的小區進行包圍殲滅,相信珠海疫情可在14日內可防可控。
  相較澳門今波疫情之初對封控、停運呼籲為主、停賭場工地猶疑不決,浪費了首三周的黃金控疫期,兩地對疫情防控的決斷和執行力,仍有很大的差距。但筆者仍然期望,經過7日的相對靜止及多輪全民核檢,社區可最少7日(理論是十四日)不再發現陽性個案,讓社會盡快復常。
澳不停工錯失首三周控疫黃金時間
  說回今次政府推出的「相對靜止」措施執行,得益於在大部分市民的配合下達到預期目的,因為大量人員的接觸及流動,尤其工作場所間同事之間的長時間接觸,以及期間必須脫口罩的共膳及共同休息等的高危接觸,一直是今波疫情迅速增長的「原動力」,故政府之前一邊呼籲工商企業停運,但同時又容許賭場、甚至地盤及政府工地繼續開工的矛盾安排,明顯是嚴重錯誤的控疫決策!
  惟政府在「相對靜止」的具體執行上,部門之間明顯協調不足,引起不少混亂、也徒添不少無謂的爭議,政府若不從源頭做起,改善跨司、跨部門的協調,以及讓執行部門認清政策原意,往後將很難讓全體市民團結配合,也必會令政策成效大打折扣!
  第一,政府今次推出的「相對靜止」措施,是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廿三至廿五條規定,以行政長官批示作出特別措施,若有違法,均以該法第三十條處以不同的徒刑或罰金,簡單而言,即居民如違反行政長官批示的內容,即屬刑事犯罪,檢控後需由法院裁決,且罪成後會留案底,而非大眾普遍以為的定額罰款。
相對靜止違法即刑處非罰金明顯過重
  必須指出,以澳門整體刑罰水平而言,若僅違反行政長官批示,且不涉違令或加重違令就均以刑事罪處罰,明顯是過重,且確有違反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俗稱「立法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之嫌。很明顯,疫後檢討傳染病防治法中所有違法均以刑事罪論處的罰則,政府必須面對和向公眾有所交待,再者,對於一些沒有違令的純粹違法,額定金額的處罰、甚或以輕微違法處理等,無論是從實際操作或刑幅角度,均明顯較為合理!
  第二,是應放寬全民核檢豁免的人群,執筆之時,本澳已進行八輪全民核檢,且已宣佈最少會有十輪,如果屬重點人群、黃紅碼區人士,核檢次數還要更多,故不要說老幼及障別等弱勢群體,就連正常成人對做全民核檢,都容易出現疲勞及厭倦心理,當局在第四輪全民核檢開始,聽取了民意,豁免3歲以下嬰幼兒(36個月以下)參與全民核檢,政府解釋,由於Omicron BA.5.1變種病毒的傳播力強、傳播速度快,故今次疫情,同住人幾乎都全部染疫,故豁免必須由成人照顧幼兒參與全民核檢的風險可控。但紅黃碼人士仍然要按當局的要求強制進行鼻咽核檢。
全民核檢豁免年齡及範圍應放寬
  筆者絕對支持政府的豁免,因為不少家長反映幼兒根本難以佩戴高防護的口罩,加上社區存在多條隱形傳播鏈,不少家長因擔憂兒童的染疫風險,除了按當局要求出門參與全民核檢外,已絕少帶兒童出門。再者,由於兒童普遍對於核酸檢測這種具一定侵入性的檢測存在抗拒,採樣人員和家長為兒童採樣時,不單花時間,幼兒反抗也容易造成防護人員及幼兒間的互相污染,這些情況,對特殊障別兒童會更嚴重激烈,且每次也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平復。再者,不少障別兒童也甚為抗拒戴口罩,故每次全民核檢對家長都是極大的煎熬,對兒童本身也有極大的感染風險,筆者認為,只要確保其照顧者有完成全民核檢,且兒童有上載抗原檢測,政府應該盡快放寬豁免幼童全民核檢的年齡,以及將障別人士納入免核檢範圍。
  第三、在特區政府公佈上述措施後,不少寵物飼主憂慮在「相對靜止」措施下,無法帶犬隻到街上解決其生理需求。本人收到上述反映後向市政署查詢,獲回覆措施「不影響飼主帶動物求診等合理出行需求」,意味著飼主無法令狗隻在家中便溺的情況下,在短時間內和戴好KN95或以上標準口罩的前提下,帶犬隻到街上解決生理需求是批示所容許的範圍。
批示限出入非盡數列舉相對寬鬆
  但治安警卻在措施生效前一日突然表明飼主帶犬隻到街上便溺「與維持生命活動必要扯不上關係」,而市政署亦一改口風表示「不影響飼主帶動物求診的合理出行需求」,將「等」字變成「的」字,市署甚至為此向全民推出「狗隻暫託」服務,筆者對由非專業部門演繹狗隻生理需求是否緊急,以及專業部門關鍵時刻未挺身而出發表專業意見,甚至在全民抗疫的關鍵時刻,竟要調動額外資源提供錯焦(狗隻非無人照顧僅需解決生理問題)服務,實在極為失望!
  必須指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於7月9日的疫情記者會上明確指出,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所有居民須留在住所,但因執行必要工作、購買生活物資,又或其他緊急原因必需外出者除外。成年人外出時須佩戴KN95或以上標準的口罩。」的內容雖是法定的要求,但在操作層面上就未有對居民進行硬性的規定,如仍然容許居民前往超市購買生活物資、到餐飲場所購買外賣等。反映批示對於居民的限制相對寬鬆,且屬非盡數列舉。
容許就診不容妥善照顧非原意張司應釋法
  此外,今次批示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廿四條第一款而生效的,其法律位階本身就較《動物保護法》為低。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飼主的義務」第一款六項要求「為受傷或患病的動物提供必要的醫療」,七項則要求「為動物提供其他妥善的照顧」,而市政署及警方均同意「動物求診」屬第六項合理需求,為何同一條的第七項理應包括解決狗隻生理需求的「為動物提供其他妥善的照顧」,卻被警方明顯排除在合理需求以外?市署為何不就此作出公開澄清?這些都令筆者極為失望!筆者必須強烈、明確指出,有部門簡單將帶狗隻到街上解決必要的生理需求,演繹成非屬批示「其他緊急原因」,根本難以自圓其說,不單違反動保法,也明顯不符批示原意!
  故此,筆者要求張永春司長公開向社會清楚解釋批示的立法原意,避免此無謂爭議徒添社會矛盾,不利抗疫期間的團結。當然,本人也支持動保團體提出,在不增加防疫風險的前提下,可提出包括距離、時段等指引,讓有需要的飼主帶狗隻出外短時間解決生理需求!
      宇論滔滔 □ 林宇滔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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