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頻繁出入境法律早已明文禁止 嚴格執行已可打擊水貨擾民

日前,中山坦洲鎮再次出現新冠病毒核酸陽性個案,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公佈,患者在發病前曾多次持探親證往返澳珠兩地,在澳行蹤包括關閘廣場一帶的水貨店和藥房。事件發生後,當局要求過去14日曾在坦洲居住的教職員及學生3月1日起暫停回校面授,又要求關閘廣場附近特定區域居住或工作的人士進行一次強制性核酸檢測,所幸7千多名受檢人群均為陰性。

坦洲確診持探親證一日出入珠澳五次?

根據內地珠海市香洲區新冠疫情防控指揮部當日發佈通告顯示,該名患者曾在2月26日有五次出入珠澳並到拱北口岸市場同一商舖的紀錄。澳門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受訪時表示,該名人士已承認從事與身份不相符的活動,多次走水貨,治安警初步決定禁止這名女子入境本澳 1年,並對同類人士採相應做法。治安警亦表示,近期已對30多名入境後的行為明顯偏離給予許可目的之非居民依法開展禁入境程序。

事實上,水貨客問題一直困擾本澳,尤其自新冠疫情於2020年初在香港爆發,令香港與內地之間實施嚴格的通關管制,導致香港的走私水貨集團將重心轉移至與內地保持通關的本澳,透過開設「貿易行」、「運輸行」的模式「經營」水貨業務。

當局曾於去年表示,2021年頭9個月共截獲水貨客個案逾4,900宗。雖然海關因應水貨問題先後多次搗破北區的水貨店,每次執法行動都扣查逾百萬元的貨品,但是「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水貨店近期亦透過「螞蟻搬家」的形式來逃避海關執法,令水貨亂象屢禁不止。

現時當局打擊水貨客活動的法律工具包括《對外貿易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聘用外地僱員法》、《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等等。但是《對外貿易法》僅對水貨店負責人和水貨客處以最高10萬元的罰款,阻嚇力明顯不足。而按《出入境管控法律制度》禁止非居民水貨客入境、《聘用外地僱員法》、《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對於外僱因「走水貨」過界工作會被取消「藍卡」尚待驗證。

值得留意,去年十一月中生效的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廿四條已明確規定「非居民無合理理由以多次短暫入境及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方式,試圖規避逗留及居留的規定」可拒絕其入境,第廿六條及賦權主管機關可對違反者發出預防性或連續性的禁入境限制。

新舊法均有禁非居民頻繁出入境

但就算法例未修訂前,即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的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也明確規定對於「試圖規避逗留及居留的規定而經常短暫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且未能適當說明理由」可拒絕其入境。

這意味著,針對非澳門居民因水貨活動而多次往返內地澳門,針對外僱等有可能因從事與簽證不符的原因被取消「藍卡」,而其他簽證,包括探親簽證,若往來過於頻繁當局也有權禁止其出入境,但為何非居民水貨行為仍然禁而不止?

據了解,無論內地還是澳門出入境時,檢查證件人員可清楚看到持證人當天出入境次數,就如今次確診的持探親證坦洲女士,在疫情期間單日出入境達五次,當局早就應明確拒絕其入境,而非在其確診後才禁其入境。

客觀而言,水貨成因是源於澳門與內地存在稅制差距,造成兩地貨品價差,加上澳門屬自由港,若個別人士以「個人使用」的名義將貨品帶過關,最後其是自用還是轉售,實在難以準確判斷或進行執法,再者這類型的水貨行為對社會影響不大,並非當局要處理的焦點。

決心執法水貨問題已可大減

但若有關水貨行為演變成規模和行業化,以螞蟻搬家取代正式出入口程序,且相關人士攜帶的貨品數量過多、往返次數過繁,尤其在疫情期間頻繁出入境增加傳染風險,以及水貨量極大影響社區環境,這才是當局要打擊的。

針對水貨行為,客觀而言難以完全打擊或將水貨問題清零,但很明顯只要當局明確對非居民的每日出入境次數作出合理明確的限制,已能將水貨問題對社區的影響減至最低,又能更好地配合兩地防疫的原則。綜上所述,這方面特區政府已有足夠的法律工具,是否能湊效,現只看執法部門的決心。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訊報專欄:宇論滔滔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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