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趙家大屋」成事也不公佈? 應交待程序審批定價機制!

立法會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於今年一月底跟進特區政府2021財政年度第二、三季PIDDA預算執行情況時,政府透露去年底以800萬澳門元購買了營地大街附近趙家巷24號俗稱「趙家大屋」的建築物。當局指,決定經「文遺會」同意,由財政局執行,並解釋涉及不動產買賣若公眾提早知悉,未必有利於洽商,甚或令價格變高。

立法會若不跟進何時才交待?

當局解釋雖有一定理由,但當局去年底在完成收購後竟仍公開購買「趙家大屋」的訊息,也未有主動向社會詳細公佈購買的理據、決定購買的程序及審批機制、價格評估機制等,要到立法會跟進委員會跟進預算執行情況,以及事後傳媒主動向當局查詢後,當局才被動式回應部分資訊,做法顯然難以令人接受,亦違背特區政府經常強調的公開透明原則。

據文化局回覆《論盡媒體》有關「趙家大屋」的歷史價值資料顯示,澳門趙氏家族乃宋代趙氏皇室宋太宗的後裔,族人遷居澳門後,歷代子孫刻苦讀書,致力發展儒學教育與考取科舉,為澳門昔日華人望族,尤以乾隆、嘉慶年間的趙元輅、趙允菁父子先後考中舉人為本澳歷史上廣為傳頌的佳話。此外,趙氏父子高中舉人後,約於19世紀初葉以昔日望廈村趙氏家廟偏殿充當私塾培養人才,成為澳門最早以及甚具名望的私塾之一,其門下多位弟子後來更成為名仕。趙允菁更在廣東各處從事教育工作,為當地文化教育作出很大貢獻。

而據《論盡媒體》引述澳門歷史工作者蔡佩玲所著的《口述歷史——宋皇朝趙氏家族與澳門》一書指出,趙家昔日是澳門的一大望族,趙允菁除了是舉人,也是「澳門紳士」,曾向香山縣丞稟控有人租洋樓開設鴉片,並分別為防火患事及清查私佔官地舖屋事稟呈香山縣丞。此外,趙仲開(1838-1895)是趙家巷趙家大屋的首任主人。

購歷史或文化建築應有清晰標準機制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下簡稱《文遺法》)第四十一條賦予文化局權力,在「被評定、待評定或位處緩衝區的不動產」作出交易時,可行使「優先權」進行收購。而在行使「優先權」時,需要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後決定。本人必須指出,法律賦於當局優先權的原意,是讓政府有更好的「工具」對本澳的有歷史價值的不動產主動作出更全面的保護,故行使優先權與否、以及是否主動購買有歷史價值的不動產,都是本澳歷史價值建築保護的重要部分,故應有明晰的審批程序,客觀專業的評審,以及諮詢法定組織的機制,以便在不動產的歷史價值、其在本澳整體文遺保護的作用,以及不動產本身的市場價值及公帑善用中作出平衡和最有利社會整體利益的決定。

值得留意,《文遺法》生效前,特區政府曾在2011年以3,600萬元收購草堆街80號原「中西藥局」建築物,當時當局為此曾舉行公開論證會,論證該建築物是否「中西藥局」,公眾亦知悉整個購買過程,盡管至今仍有意見質疑草堆街80號建築物並非1895年「中西藥局」的原址,以及價格是否合理等,但是上述的事例反映出,特區政府在收購具歷史價值建築的程序透明度上,明顯較過去更為退步。

另外,「文化遺產委員會」(下簡稱「文遺會」)過往的透明度亦值得社會關注,在今次收購事件中,文化局曾提及收購的決定是經過文遺會同意才進行,但翻查過往文遺會開會的多份新聞稿,均僅以「為有關被評定的不動產行使優先權事宜諮詢委員意見」一句草草交代。且在購買趙家大屋後,當局也沒有向公眾公開當時「文遺會」討論時的內容摘要。

「文遺會」透明度倒退賠上政府公信力

雖然規範文遺會的第4/2014號行政法規的確未有規範文遺會的會議需要公開,但據傳媒報導,「文遺會」自2014年按《文遺法》規定成立至今,由初期將部分不涉及保密資訊的會議開放予傳媒旁聽,直到近年不再開放會議予傳媒旁聽,甚至不再通知傳媒採訪文遺會會議,僅事後發佈新聞稿了事,反映當局自行將「文遺會」透明度不斷降低。

筆者必須指出,政府成立諮詢組織的目的是加強與不同持份者和社會的雙向溝通,此外,通過諮詢組織會議的開放,以及邀請傳媒採訪等安排,亦有助全社會對政策資訊、政策及決策有更全面了解,以及及時提供意見反饋,有助推動真正的「善治」,若政府以後僅以事後新聞稿的方式發放「文遺會」訊息,實際上是自行矮化其作為社會溝通橋樑的作用,由於資訊不對稱,也令政府政策及決策更容易受公眾質疑,有違成立「文遺會」的法律原意。

順帶一提,《文遺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文化局應與工務運輸局及市政署合作制訂「澳門歷史城區」受保護及管理計劃規範,文化局於2014年就《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下簡稱《計劃》)的框架進行公開諮詢,並於2018年就《計劃》內容諮詢公眾,而在2020年8月,當局就曾表示,已完成制訂《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行政法規草案,並將法規草案提交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遺中心,在獲審閱後再按程序頒佈實施,但法律生效至今八年,《計劃》的行政法規仍未推出,此舉不單不利「澳門歷史城區」和整體文物保護,更明顯違反《文遺法》的立法原意。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訊報專欄:宇論滔滔202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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